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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2-09-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
50年,40年,70年。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 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
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
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 

第五条 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
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不少于500万美元的外资性质(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业项目,免收供水、煤气、蒸汽开口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内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扶持;外资性质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八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充足优质的生产要素,水、电、煤气、蒸汽的费用按政府定价收取。

三、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
1-3亿元(含3亿元)项目的引资单位奖励10-20万元;对引入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资单位奖励30-50万元。 

第十条 对引入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引资单位奖励10-30万元;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资单位奖励40-60万元。 

第十一条 第九、第十条引入资金应在足额到位、项目建成并经过审核验收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招商客商链人员由市财政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人以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向开发区内企业投资,开发区管委会保护投资者合法收益。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由开发区负责提供企业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除外)、燃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区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到注册登记,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第十六条 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实施“扎口式管理”,到开发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和收费的部门单位,需事先征得管委会的同意,并在管委会指派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入区企业外来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明等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依法经营,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开发区投资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对引入经济开发区项目的引荐人奖励政策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条款执行。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枣庄市出台的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省、枣庄市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滕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出台的有关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滕州政府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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